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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八項規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開會(hui) 議,審議中央政治局關(guan) 於(yu) 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zhong) 的八項規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體(ti) 同誌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jue) 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zhong) 學習(xi) 、向實踐學習(xi) ,多同群眾(zhong) 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
二、要精簡會(hui) 議活動,切實改進會(hui) 風,嚴(yan) 格控製以中央名義(yi) 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hui) 議和舉(ju) 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hui) ,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hui) 、紀念會(hui) 、表彰會(hui) 、博覽會(hui) 、研討會(hui) 及各類論壇;提高會(hui) 議實效,開短會(hui) 、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nei) 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範出訪活動,從(cong) 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yan) 格控製出訪隨行人員,嚴(yan) 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qiao) 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yu) 聯係群眾(zhong) 的原則,減少交通管製,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誌出席會(hui) 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jia) 值、社會(hui) 效果決(jue) 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yan) 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ge) 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jian) 節約,嚴(yan) 格遵守廉潔從(cong) 政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guan) 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
為(wei) 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guan) 於(yu) 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zhong) 的八項規定》,製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改進調查研究
1.注重實際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層調研要緊緊圍調研主題,實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內(nei) 容,為(wei) 領導同誌深入基層、深入群眾(zhong) 、深入實際創造條件,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jue) 問題。在考察點上,要使領導同誌有更多的自主活動,力求準確、全麵、深入了解情況,防止調研工作走形式、走過場。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工作匯報會(hui) 和由省級幾個(ge) 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hui) 議。各考察點現場要真實,不能為(wei) 迎接考察裝修布置,更不能弄虛作假。匯報工作時要講真話、報實情。
2.減少陪同人員。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調研,陪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不超過5人,省(自治區、直轄市)陪同的負責同誌不超過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到地方考察調研時,陪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不超過2人,省(自治區、直轄市)由1位負責同誌陪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負責同誌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員到地方考察調研,不搞層層多人陪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隻安排1位負責同誌陪同;考察企事業(ye) 單位和條條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的負責同誌不到現場陪同。
3.簡化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地方考察調研期間,不張貼懸掛橫幅標語,不安排群眾(zhong) 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組織專(zhuan) 場文藝表演,不安排超規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見合影,不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chan) ,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jian) 。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到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時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空軍(jun) 安排飛機,也可乘坐民航飛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乘坐空軍(jun) 飛機,須經中央辦公廳報中央批準。
4.改進警衛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警衛工作,要堅持有利於(yu) 聯係群眾(zhong) 的原則,實行內(nei) 緊外鬆的警衛方式,減少擾民。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行時要減少交通管製,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員如因工作需要前往名勝古跡、風景區考察,一律不得封山、封園、封路。在公務活動現場,要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控製範圍,不清場閉館,不得停止、限製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警衛部門要根據中央關(guan) 於(yu) 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zhong) 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guan) 安全警衛工作的具體(ti) 規定,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規定部署組織警衛工作,不得違反規定擴大警衛範圍、提高警衛規格。
二、精簡會(hui) 議活動和文件簡報
5.減少會(hui) 議活動。各地區各部門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yan) 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hui) 議活動,能不開的堅決(jue) 不開,可以合並的堅決(jue) 合並。各部門召開本係統全國性會(hui) 議,每年不超過1次。未經中央批準,不在地方任職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hui) 、紀念會(hui) 、表彰會(hui) 、博覽會(hui) 、研討會(hui) 及各類論壇等,在地方任職的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cong) 嚴(yan) 掌握。要嚴(yan) 格會(hui) 議活動審批程序,以黨(dang) 中央、國務院名義(yi) 召開的全國性會(hui) 議和舉(ju) 行的重大活動,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安排。中央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hui) 議和舉(ju) 行的重要活動,須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後報批,涉外會(hui) 議和重要活動還須送中央外辦、外交部審核。
6.控製會(hui) 議活動規模和時間。嚴(yan) 格控製各類會(hui) 議活動規模,減少參加人員。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hui) 議,隻安排與(yu) 會(hui) 議內(nei) 容密切相關(guan) 的部門參加,人數不超過300人,時間不超過2天,不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hui) 議。要堅持開短會(hui) 、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各類會(hui) 議活動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接見會(hui) 議代表並合影。
7.提高會(hui) 議活動效率和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hui) 議形式,提高會(hui) 議效率。全國性會(hui) 議可視情采用電視電話會(hui) 議形式召開,在不涉密且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的會(hui) 議可直接開到基層。電視電話會(hui) 議的主會(hui) 場和分會(hui) 場都要控製規模、簡化形式,不請外地同誌到主會(hui) 場參會(hui) ,各地分會(hui) 場布置要因地製宜、精簡節約。需要安排討論的會(hui) 議,要精心設置議題,充分安排討論時間,提高討論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員會(hui) 見外賓的形式、地點可靈活安排,注重實效。
8.嚴(yan) 格控製會(hui) 議活動經費。各地區各部門舉(ju) 辦會(hui) 議活動,要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yan) 禁提高會(hui) 議用餐、住宿標準,嚴(yan) 禁組織高消費娛樂(le) 、健身活動。會(hui) 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樸,工作會(hui) 議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嚴(yan) 禁以任何名義(yi) 發放紀念品。
9.減少各類文件簡報。凡國家法律法規和黨(dang) 內(nei) 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沒有實質內(nei) 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jue) 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含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或印發。未經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報文。各地區各部門要嚴(yan) 格按程序報文,不得多頭報文。各部門報送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簡報原則上隻保留1種。各部門內(nei) 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一律不報送黨(dang) 中央、國務院。
10.提高文件簡報的質量和時效。各地區各部門應嚴(yan) 格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guan) 要求,對文件和簡報資料的報送程序和格式進行規範,加強綜合協調和審核把關(guan) ,切實提高運轉效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yan) 格控製篇幅;簡報要重點反映重要動態、經驗、問題和工作建議等內(nei) 容,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推進機關(guan) 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和二維條碼應用,逐步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chuan) 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規範出訪活動
11.合理安排出訪。圍繞外交工作需要合理製定年度出訪總體(ti) 方案,中央政治局委員每人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時間不超過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訪不超過4個(ge) 國家(包括經停國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每次出訪不超過3個(ge) 國家(包括經停國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一期出訪安排不超過2人;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務院總理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原則上不安排同期出訪。出席全球性或地區性會(hui) 議、雙邊和多邊機製活動、外國執政黨(dang) 重要會(hui) 議以及特殊情況需要出訪的,另行報批。
12.控製隨行人員。嚴(yan) 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員和工作人員,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務院總理出訪,陪同人員(不含領導同誌配偶和我駐往訪國大使夫婦,下同)不超過6人,工作人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5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訪,陪同人員不超過5人,工作人員不超過4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陪同人員不超過4人,工作人員不超過16人。出席全球性或地區性會(hui) 議、雙邊機製性會(hui) 晤活動,陪同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經中央外辦或外交部報中央批準。
13.規範乘機安排。嚴(yan) 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務院總理出訪乘坐專(zhuan) 機,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訪根據工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機或班機,如需乘坐民航包機,須經中央外辦報中央批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乘坐民航班機,一律不乘坐民航包機。中央政治局委員一律不乘坐私人包機、企業(ye) 包機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14.簡化機場迎送和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訪抵離京時,可安排出訪主辦部門、中國民航局各1位負責同誌到機場迎送,其他部門不安排負責同誌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抵離京時,不安排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前往機場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各有關(guan) 駐外使領館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qiao) 華人和留學生代表到機場迎送。駐外使領館和其他駐外機構一律不得向代表團贈送禮品,外方所贈禮品應嚴(yan) 格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處理。
15.加強統籌協調。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由中央外辦商有關(guan) 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出訪計劃每年1月底前報中央批準,當年年中進行1次綜合協調。年度出訪計劃和年中協調安排經中央批準後,有關(guan) 單位原則上不再臨(lin) 時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
四、改進新聞報道
16.簡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會(hui) 議活動新聞報道。要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jia) 值、社會(hui) 效果決(jue) 定是否報道。出席一般性會(hui) 議和活動不作報道。要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進一步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有的可刊播簡短消息,有的隻報標題新聞。中央政治局委員新聞報道中的職務稱謂根據會(hui) 議活動主題內(nei) 容確定,不必報道擔任的全部職務。要遵循新聞傳(chuan) 播規律,進一步優(you) 化中央政治局委員會(hui) 議活動報道內(nei) 容和結構,調整播發順序,除涉及重大會(hui) 議活動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報刊、電視的頭條新聞之後,以突出民生和社會(hui) 新聞,增強傳(chuan) 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義(yi) 和重大影響的會(hui) 議活動外,一般情況下不安排廣播電視直播。除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會(hui) 議活動,中央電視台報道時不出同期聲。
17.精簡全國性會(hui) 議活動新聞報道。經中央批準舉(ju) 辦的全國性會(hui) 議活動,除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文字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2分鍾;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的,文字稿不超過500字,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不作報道,晚間新聞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鍾,未經中央批準的不作報道。中央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召開的會(hui) 議,原則上不作報道;特殊情況需作報道的,須報中央批準,字數和時長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18.規範中央政治局委員考察調研活動新聞報道。考察調研活動新聞報道要多反映群眾(zhong) 關(guan) 心的實質性內(nei) 容,更好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zhong) 。除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調研時,隨行中央媒體(ti) 記者一般不超過5人,其中包括2名攝像記者、1名編輯、1名攝影記者和1名文字記者,地方媒體(ti) 一般不派記者參加;中央媒體(ti) 報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調研活動,新華社發文字信息通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3分鍾,不刊發側(ce) 記、特寫(xie) 、綜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考察調研活動如需公開報道,新華社發文字消息通稿不超過800字,可安排在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鍾。
19.簡化治喪(sang) 活動新聞報道。擔任“四副兩(liang) 高”以上領導職務的領導同誌逝世後,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遺體(ti) 送別活動的,新華社消息稿中隻列名報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擔任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家主席、中央軍(jun) 委主席職務的同誌名單,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不再列名。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出席可配發慰問親(qin) 屬的照片,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一般不配發照片。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擔任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家主席、中央軍(jun) 委主席職務的同誌送別畫麵,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畫麵。省部級領導幹部及社會(hui) 知名人士逝世後,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遺體(ti) 送別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哀悼、慰問的,中央電視台不報道,新華社消息稿中不列名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名單。
20.簡化誕辰紀念活動新聞報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職務的已故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的誕辰紀念活動,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並講話的,文字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2分鍾,講話全文另發,人民日報摘發座談會(hui) 發言;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出席的紀念活動,可適當放寬有關(guan) 標準。曾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已故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的誕辰紀念活動,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關(guan) 領導同誌出席並講話的,文字稿不超過300字,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鍾,講話全文另發,人民日報不摘發座談會(hui) 發言。
21.優(you) 化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事活動新聞報道。提高外事報道針對性,增加信息量,減少一般性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同日會(hui) 見多批外賓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員同日分別會(hui) 見同一批外賓,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晚間新聞發一條綜合消息,不單獨報道每場會(hui) 見。除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務院總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每個(ge) 國家綜合報道1次,新聞消息稿不超過1200字,電視新聞時間不超過3分鍾。除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不發側(ce) 記、特寫(xie) 、綜述等其他形式報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期間會(hui) 見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活動可作報道,新聞消息稿不超過500字,不配發照片,可安排在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中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鍾,出訪的其他活動一般不作報道。出訪活動新聞報道的報紙截稿時間為(wei) 淩晨1時,新聞聯播截稿時間為(wei) 19時20分,此後主要政治局委員的外事活動,可在次日安排報道。
22.規範重大專(zhuan) 項工作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受中央委托到地方指導特大搶險救災、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等重大專(zhuan) 項工作,在應急階段,文字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播出時間不超過2分鍾;上述專(zhuan) 項工作轉入常態後,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一般隻綜合報道工作進展情況,不單獨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參加活動或講話,改由晚間新聞節目報道,文字稿不超過500字,晚間新聞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鍾。
23.規範其他新聞報道。經中央批準,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從(cong) 中央政治局常委職務上退下來的同誌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華社播發簡短出版消息,字數不超過200字,中央電視台不作報道。除經中央批準的重大展覽和文藝演出活動外,中央政治局委員參觀展覽、觀看一般性文藝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藝活動,一律不作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給部門、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報道。
24.加強新聞報道統籌協調。探索運用網絡等新手段加強中央主要領導同誌與(yu) 群眾(zhong) 的直接聯係。充分發揮中央職能部門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新聞報道工作由中央宣傳(chuan) 部負責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並督促指導中央新聞媒體(ti) 落實有關(guan) 規定。涉及中央重大會(hui) 議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中央宣傳(chuan) 部商中央辦公廳統籌安排。領導同誌處不直接向新聞單位就報道字數、時長、版麵、畫麵等提出要求,有關(guan) 要求可按中央規定,由中央宣傳(chuan) 部向新聞單位提出或由新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從(cong) 中央政治局常委職務上退下來、仍擔任國家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同誌,新聞報道工作仍按原標準執行;如有特殊情況,由中央宣傳(chuan) 部研究解決(jue) 。
五、加強督促檢查
25.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zhong) ,關(guan) 係黨(dang) 的形象,關(guan) 係黨(dang) 和人民事業(ye) 成敗。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要堅持以人為(wei) 本、執政為(wei) 民,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係群眾(zhong) ,帶頭解決(jue) 實際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涵蓋各級領導幹部的更加具體(ti) 、更便於(yu) 操作的貫徹落實辦法,狠抓落實,確保抓出成效。
26.各地區各部門要嚴(yan) 格執行本細則,每年年底對執行情況進行1次專(zhuan) 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分別報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7.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要定期督促檢查,每年底通報執行情況,並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會(hui) 議、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匯報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建議有關(guan) 部門進行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要把監督執行本細則作為(wei) 改進黨(dang) 風政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審計部門每年要對各地區各部門會(hui) 議活動等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
28.人大、政協、軍(jun) 隊、人民團體(ti) 機關(guan) 參照本細則執行。
29.本細則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30.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guan) 規定,凡與(yu) 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wei) 準。
違反清單80條
中央列出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具體(ti) 內(nei) 容如下:
一、經費管理
1.嚴(yan) 禁以各種名義(yi) 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2.嚴(yan) 禁用公款購買(mai) 、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
3.嚴(yan) 禁用公款購買(mai) 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zhong) 職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嚴(yan) 禁違規轉移到機關(guan) 所屬工會(hui) 、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5.嚴(yan) 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yan) 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6.嚴(yan) 格控製國內(nei) 差旅費、因公臨(lin) 時出國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hui) 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
7.嚴(yan) 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yan) 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yu) 相關(guan) 公務活動無關(guan) 的費用。
8.政府采購嚴(yan) 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chan) 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9.嚴(yan) 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chan) 地。
二、公務接待
10.嚴(yan) 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yu) 公務無關(guan) 的宴請;嚴(yan) 禁用公款安排旅遊、健身和高消費娛樂(le) 活動。
1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xi) 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ju) 辦會(hui) 議和活動。
12.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yan) 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13.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ge) 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qin) 、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nei) 公務接待範圍。
14.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zhong) 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wei) 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16.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nei) 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hui) 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18.國內(nei)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yan) 格控製隨行車輛。
19.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hui) 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ju) 辦會(hui) 議、培訓為(wei) 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e) 、個(ge) 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yi) 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政府按照當地會(hui) 議用餐標準製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22.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遊和與(yu) 公務活動無關(guan) 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e) 性娛樂(le) 、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zhuan) 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yi) 贈送禮金、有價(jia) 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chan) 品等。
23.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xie) 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nei) 容。
24.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三、會(hui) 議活動
25.會(hui) 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ti) 會(hui) 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hui) 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26.二、三、四類會(hui) 議會(hui) 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chuan) 達、布置類會(hui) 議會(hui) 期不得超過1天。會(hui) 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hui) 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hui) 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27.二類會(hui) 議參會(hui) 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製在會(hui) 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nei) ;三類會(hui) 議參會(hui) 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製在會(hui) 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nei) ;四類會(hui) 議參會(hui) 人員視內(nei) 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28.各單位會(hui) 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jia) 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jia) 格低於(yu) 會(hui) 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nei) 部會(hui) 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you) 先作為(wei) 本單位或本係統會(hui) 議場所。
29.會(hui) 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hui) 議住宿費、夥(huo) 食費、會(hui) 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30.會(hui) 議費由會(hui) 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hui) 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e) 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31.會(hui) 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hui) 議審批文件、會(hui) 議通知及實際參會(hui) 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hui) 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32.嚴(yan) 禁各單位借會(hui) 議名義(yi) 組織會(hui) 餐或安排宴請;嚴(yan) 禁套取會(hui) 議費設立“小金庫”;嚴(yan) 禁在會(hui) 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33.各單位應嚴(yan) 格執行會(hui) 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hui) 議用餐嚴(yan) 格控製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yan) 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hui) 議會(hui) 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會(hui) 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chuan) 真機等固定資產(chan) 以及開支與(yu) 本次會(hui) 議無關(guan) 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hui) 議代表旅遊和與(yu) 會(hui) 議無關(guan) 的參觀;嚴(yan) 禁組織高消費娛樂(le) 、健身活動;嚴(yan) 禁以任何名義(yi) 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35.未經批準,黨(dang) 政機關(guan) 不得舉(ju) 辦各類節會(hui) 、慶典活動,不得舉(ju) 辦論壇、博覽會(hui) 、展會(hui) 活動。
36.嚴(yan) 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ju) 辦營業(ye) 性文藝晚會(hui) 。
37.嚴(yan) 格控製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liang) 級審批製度。
38.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yun) 山、桂林漓江、三亞(ya) 熱帶海濱、峨眉山-樂(le) 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ge) 風景名勝區召開會(hui) 議。
39.地方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會(hui) 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hui) 議的,必須報同級黨(dang) 委、政府批準。
40.嚴(yan) 禁超出規定時限為(wei) 參會(hui) 人員提供食宿,嚴(yan) 禁組織與(yu) 會(hui) 議無關(guan) 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41.嚴(yan) 禁在會(hui) 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費、景區內(nei) 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ge) 人承擔的費用。
四、公務出差
42.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ge) 人自理。
4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nei) ,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44.夥(huo) 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幹使用。
45.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huo) 食費。
46.市內(nei) 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
47.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guan) 費用。
48.出差人員應當嚴(yan) 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ye) 或其他單位轉嫁。
49.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huo) 食補助費和市內(nei) 交通費。
50.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chan) 品等。
五、臨(lin) 時出國
51.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nei) 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53.嚴(yan) 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ye) 單位資助,嚴(yan) 禁向同級機關(guan) 、下級機關(guan) 、下屬單位、企業(ye) 、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4.出國人員應當優(you) 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yi) 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55.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you) 惠票價(jia) ,並盡可能購買(mai) 往返機票。
56.因公臨(lin) 時出國購買(mai) 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57.出國人員應當嚴(yan) 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ye) 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8.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ge) 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9.出國人員應當嚴(yan) 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nei) 予以報銷。
60.參加國際會(hui) 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jia) 方式從(cong) 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61.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夥(huo) 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夥(huo) 食費和公雜費。
62.出訪用餐應當勤儉(jian) 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jian) 。
63.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並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夥(huo) 食費標準掌握。
64.出訪團組與(yu) 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ye) 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65.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66.出訪團組與(yu) 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ye) 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yi) 、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六、公務用車改革
67.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guan) 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
68.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yan) 格限製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guan) 內(nei) 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69.除涉及國家安全、偵(zhen) 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70.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yan) 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71.黨(dang) 政機關(guan)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ge) 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ge) 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yi) 變相發放福利。
七、停建與(yu) 清理辦公用房
72.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自2013年7月《中辦發(2013)17號》文件下發之日起5年內(nei) 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73.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不得以任何名義(yi) 新建、改建、擴建內(nei) 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guan) 內(nei) 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74.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為(wei) 重點,嚴(yan) 格履行審批程序,嚴(yan) 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yan) 禁豪華裝修。
75.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yu) 包括培訓中心在內(nei) 的各類具有住宿、會(hui) 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76.超過《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麵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77.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yan) 格按照收支兩(liang) 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
78.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79.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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