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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jian) 節約的優(you) 良作風,推進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guan) ,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黨(dang) 的機關(guan) 、人大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政協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以及工會(hui)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ti) 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dang) 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chan) 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hui) 造成損失的行為(wei) 。
第四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cong) 嚴(yan) 從(cong) 簡,帶頭過緊日子,勤儉(jian) 辦一切事業(ye) ,降低公務活動成本,騰出更多資金用於(yu) 發展所需、民生所盼;堅持依規依法,遵守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guan) 規定,嚴(yan) 格按照製度辦事;堅持提質增效,科學統籌財政資源,嚴(yan) 格控製經費支出,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cong) 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公共資金、資產(chan) 和資源使用等情況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接受各方麵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ti) 製機製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製。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有關(guan) 協調聯絡機製承辦具體(ti) 事務。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和組織人事、宣傳(chuan) 、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guan) 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規依法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guan) 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dang) 政機關(guan)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nei) 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嚴(yan) 禁搞勞民傷(shang) 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防止重大決(jue) 策失誤造成嚴(yan) 重浪費,堅決(jue) 反對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
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應當在厲行勤儉(jian) 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加強預算編製管理,按照加強財政資源和預算統籌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
黨(dang) 政機關(guan) 取得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chan) )有償(chang) 使用收入等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yan) 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嚴(yan) 禁轉移到機關(guan) 所屬工會(hui) 、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九條 強化預算剛性約束,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yan) 格執行預算,嚴(yan) 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yan) 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財政資金,嚴(yan) 禁向下級單位、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攤派或者轉嫁費用。
嚴(yan) 格控製國內(nei) 差旅費、因公臨(lin) 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hui) 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嚴(yan) 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健全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製,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ti) 係,增強預算執行的嚴(yan) 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十條 深化政府會(hui) 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hui) 計製度,準確核算機關(guan) 運行經費,全麵反映機關(guan) 運行成本。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根據國內(nei) 差旅、因公臨(lin) 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hui) 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guan) 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jia) 格水平,製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guan) 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完善開支標準動態調整機製,定期根據有關(guan) 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jia) 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guan) 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yan) 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yan) 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yu) 相關(guan) 公務活動無關(guan) 的費用。
第十二條 全麵實行公務卡製度。健全公務卡強製結算目錄,黨(dang) 政機關(guan) 國內(nei) 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會(hui) 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照規定實行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三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zheng) 、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準確編製采購項目預算,嚴(yan) 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chan) 配置標準,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采購與(yu) 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ye) 發展無關(guan) 的資產(chan) ,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yan) 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供應商、品牌、型號、產(chan) 地。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不得以化整為(wei) 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於(yu) 批量集中采購範圍的應當進行批量集中采購。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結果評價(jia) 製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zhuan) 業(ye) 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jia) 。
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十四條 優(you) 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加強政府投資全生命周期管理,堅決(jue) 防止低效無效投資。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項目等科學處置程序辦法。
第三章 國內(nei) 差旅和因公臨(lin) 時出國(境)
第十五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內(nei) 差旅內(nei) 部審批製度,加強計劃管理和統籌把關(guan) ,從(cong) 嚴(yan) 控製人數和天數,嚴(yan) 禁無實質內(nei) 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yan) 禁以任何名義(yi) 和方式變相旅遊,嚴(yan) 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nei) 容的學習(xi) 交流和考察調研。加強對到基層調研、督查檢查的統籌規範,防止重複紮堆增加基層負擔。
第十六條 國內(nei) 差旅人員應當嚴(yan) 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用車、住宿、用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交納交通費、住宿費、夥(huo) 食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chan) 品等。
第十七條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lin) 時出國計劃,嚴(yan) 格控製團組數量和出訪國家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nei) 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組織開展一般性出國考察、日常調研、交流學習(xi) 等活動,嚴(yan) 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或者地區出訪,嚴(yan) 禁以任何名義(yi) 和方式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yan) 格執行因公臨(lin) 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wei) 個(ge) 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yan) 格控製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人事、外專(zhuan) 等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ti) 規劃和監督管理,嚴(yan) 格控製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you) 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八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lin) 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lin) 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製,嚴(yan) 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製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嚴(yan) 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wei) 出國經費,嚴(yan) 禁向所屬單位、企業(ye) 、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ye) 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變更行程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天數。
出國期間,不得與(yu) 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ye) 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二十條 嚴(yan) 格根據工作需要編製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違規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nei) 容的調研、會(hui) 議、培訓等活動。
嚴(yan) 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製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le) ,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jia) 證券、支付憑證等,嚴(yan) 禁參與(yu) 境外賭博。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國內(nei) 公務接待集中管理製度。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nei) 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建立國內(nei) 公務接待審批控製製度,嚴(yan) 格執行公函製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嚴(yan) 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三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內(nei) 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製製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用車的按照標準收取夥(huo) 食費、交通費。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ju) 辦會(hui) 議、培訓等名義(yi) 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嚴(yan) 格控製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內(nei) 公務接待清單製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陪同和相關(guan) 工作保障人員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wei) 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並接受審計。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jian) 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嚴(yan) 格執行接待規格和標準,從(cong) 嚴(yan) 從(cong) 緊控製外賓團組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地方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的,應當參照國內(nei) 公務接待標準要求,統一製度和標準,嚴(yan) 格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嚴(yan) 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yan) 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yan) 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yi) 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不得以任何名義(yi) 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以房屋維修等名義(yi) 超出實際需要在接待場所超標準建設、豪華裝修。
嚴(yan) 格控製、嚴(yan) 格審批新建擴建黨(dang) 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建設黨(dang) 性教育培訓機構名義(yi) 變相建設樓堂館所、變相搞旅遊開發。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製,推進機關(guan) 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製,推行機關(guan) 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ye) 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nei) 公務接待服務社會(hui) 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hui) 資源為(wei) 國內(nei) 公務接待提供用車、住宿、用餐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七條 堅持社會(hui) 化、市場化方向,建立和實行符合國情的公務用車製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運行成本。
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hui) 化提供。按照有關(guan) 規定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yi) 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製、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
從(cong) 嚴(yan) 配備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保障和特種專(zhuan) 業(ye) 技術用車以及其他用於(yu) 定向化保障的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所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ge) 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贈送的車輛。
嚴(yan) 格按照規定配備專(zhuan) 車,不得擅自擴大專(zhuan) 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zhuan) 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yan) 格限製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guan) 內(nei) 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guan) 所屬事業(ye) 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規範和加強黨(dang) 政機關(guan) 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嚴(yan) 格控製公務用車編製,推動車輛盤活利用,避免閑置浪費。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chan) 汽車,優(you) 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yan) 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動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zhen) 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等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三十一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yan) 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yan) 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ge) 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qin) 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嚴(yan) 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yang) ,嚴(yan) 禁為(wei) 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nei) 飾。
第六章 會(hui) 議活動
第三十二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精簡會(hui) 議,召開會(hui) 議嚴(yan) 格實行計劃管理,能不開的堅決(jue) 不開,可合並的堅決(jue) 合並。從(cong) 嚴(yan) 控製會(hui) 議規模、會(hui) 期,合理確定會(hui) 議規格和參會(hui) 人員範圍、層級,不搞層層陪會(hui) 。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hui) 議形式,提高會(hui) 議效率。
第三十三條 會(hui) 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hui) 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wei) 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yan) 禁提高會(hui) 議用餐、住宿標準。會(hui) 議活動現場布置應當簡樸,工作會(hui) 議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嚴(yan) 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ju) 辦會(hui) 議。
會(hui) 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yu) 會(hui) 議無關(guan) 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yi) 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會(hui) 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yan) 格執行會(hui) 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製度,未經批準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hui) 議費,一律不予報銷。嚴(yan) 禁違規使用會(hui) 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yan) 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yu) 會(hui) 議無關(guan) 的任何費用,嚴(yan) 禁套取會(hui) 議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機關(guan) 事務管理等部門製定本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會(hui) 議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健全培訓審批製度,嚴(yan) 格控製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yan) 禁以培訓名義(yi) 召開會(hui) 議。適合采取線上方式培訓的應當通過線上方式開展。
嚴(yan) 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yan) 格控製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yan) 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hui) 議費等與(yu) 培訓無關(guan) 的任何費用。嚴(yan) 禁以培訓名義(yi) 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六條 精簡規範節慶展會(hui) 論壇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從(cong) 嚴(yan) 審批。嚴(yan) 禁使用財政資金舉(ju) 辦營業(ye) 性文藝演出。從(cong) 嚴(yan) 控製舉(ju) 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hui) 和各類賽會(hui) 。
經批準的節慶展會(hui) 論壇、運動會(hui) 、賽會(hui) 等活動,應當嚴(yan) 格控製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不得違規攤派或者轉嫁費用,不得借舉(ju) 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邀請名人明星參與(yu) 活動。舉(ju) 辦活動應當充分使用現有資源,專(zhuan) 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嚴(yan) 禁購置奢華物資設備。
第三十七條 精簡規範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從(cong) 嚴(yan) 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ju) 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收取費用。參與(yu) 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活動的單位應當節儉(jian) 辦事,杜絕浪費,不得舉(ju) 債(zhai) 搞創建。不得開展以鄉(xiang) 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為(wei) 對象的達標活動。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八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cong) 嚴(yan) 控製。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jue) 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ti) 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麵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應當嚴(yan) 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麵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複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用、借用辦公用房,必須嚴(yan) 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財政資金、資產(chan) 整合等名義(yi) 規避審批。
第四十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yan) 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jia) 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嚴(yan) 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裝修。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wei) 城市地標建築,嚴(yan) 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建設以及維修改造項目投資,統一列入預算安排,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土地收益和資產(chan) 轉讓收益應當按照非稅收入有關(guan) 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yu) 辦公用房建設。不得違規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和專(zhuan) 項債(zhai) 券等其他用途資金建設維修改造辦公用房。
第四十二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yan) 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guan) 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wei) 重點,嚴(yan) 格履行審批程序,嚴(yan) 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製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標準和“三定”規定,從(cong) 嚴(yan) 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騰退移交同級機關(guan) 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guan) 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jue) ;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guan) 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jue) ;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jue) 的,應當嚴(yan) 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chang) 方式租用由企業(ye) 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黨(dang) 政機關(guan) 辦公用房閑置的,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第四十四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yan) 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幹部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wei) 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超標辦公用房整改優(you) 先采取調換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應當簡易、合理、厲行節約,多出的辦公用房麵積公用,不得直接隔斷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費。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五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wei) 。
第四十六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chan) 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完善節能產(chan) 品政府采購政策,嚴(yan) 格執行節能產(chan) 品政府強製采購和優(you) 先采購製度。
第四十七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帶頭開展糧食節約行動,落實反食品浪費管理責任,加強機關(guan) 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杜絕餐飲浪費。
第四十八條 優(you) 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chan) 的配置和使用,從(cong) 嚴(yan) 控製新增資產(chan) 配置,優(you) 先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chan) ,節約購置資金。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chan) 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guan) 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九條 政務服務應當方便企業(ye) 和群眾(zhong) 辦事,相關(guan) 設施堅持實用原則,不得華而不實、鋪張浪費,堅決(jue) 防治和糾正政務服務中的“麵子工程”。
第五十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政務信息係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分散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建立共享共用機製,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係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ye) 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係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麵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chuan) 教育
第五十一條 宣傳(chuan) 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wei) 重要宣傳(chuan) 內(nei) 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ti) 作用,注重用好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ti) 手段,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chuan) 中華民族勤儉(jian) 節約的優(you) 秀品德,宣傳(chuan) 闡釋相關(guan) 製度規定,宣傳(chuan) 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會(hui) 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濃厚氛圍。
第五十二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wei) 作風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guan) 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製。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wei) ,應當嚴(yan) 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guan) 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wei) 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nei) 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三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guan) ,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yu) 參與(yu) 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guan) 文化,為(wei) 在全社會(hui) 形成節儉(jian) 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追責
第五十四條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製,加大監督力度。
黨(dang) 委(黨(dang) 組)在巡視巡察工作中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落實情況的監督。
黨(dang) 委和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有關(guan) 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zhuan) 項活動,加大對典型問題的通報力度。
紀檢監察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受理群眾(zhong) 舉(ju) 報和有關(guan) 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dang) 政機關(guan) 預算管理有關(guan) 工作以及財務、政府采購和會(hui) 計等事項的財會(hui) 監督,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匯報有關(guan) 結果。
審計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黨(dang) 政機關(guan) 預算執行、決(jue) 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有關(guan) 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加大對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及時向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報告審計結果,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guan) 部門查處。
支持人大、政協依法依章程加強對黨(dang) 政機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監督。重視各級各類媒體(ti) 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麵的輿論監督作用。發揮群眾(zhong) 對黨(dang) 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wei) 的監督作用。
第五十五條 黨(dang) 委(黨(dang) 組)在每年度向上級黨(dang) 組織報送的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情況報告中,應當報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wei)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hui) 和領導幹部述責述廉的重要內(nei) 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六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製度,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依規依法將應當公開的有關(guan) 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guan) 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政績觀錯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公共資金、資產(chan) 和資源損失浪費;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yan) 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群眾(zhong) 反映強烈;
(三)指使、縱容管轄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內(nei) 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
(五)不按照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guan)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
(六)其他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guan) 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
(六)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黨(dang) 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dang) 紀政務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製定實施辦法。有關(guan) 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製定完善相關(guan) 配套製度。
國有企業(ye) 、國有金融企業(ye)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e) 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jun) 隊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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